申請勞動仲裁時損失的鑒定費由誰承擔
【案情】
陳某2014年12月進入杭州某物業公司從事秩序維護員工作,2015年3月離職,2015年9月陳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物業公司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等。仲裁委員會在審理過程中,物業公司提交了一份《勞動合同》,用以證明陳某訂立過勞動合同,但陳某認為合同中“陳某”的簽名非其本人所簽,指印也非本人的指印,物業公司陳述因合同由陳某帶回去簽名,故不知道由誰簽名,對于指印是否為陳某所留,仲裁委員會在庭審后委托杭州某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指印不是陳某所留,陳某為此向鑒定機構支付了鑒定費2160元。陳某在拿到仲裁裁決書后得知鑒定費2160元沒有讓物業公司承擔,因此,陳某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一審法院判決物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陳某鑒定費2160元等。
【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賠償損失。
【風險】
不管物業公司是有意還是無意,二倍工資和鑒定費都要承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完全可以避免二倍工資的賠償風險。另外用人單位在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保證勞動者本人簽名,親屬代簽也不行,沒有條件簽名的,要當場讓勞動者本人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