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的春天,吳麗(化名)來到杭州尋找屬于她自己的天空,同年11月1日進入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從事銷售工作。2010年7月10日公司總經理以吳麗的銷售業績很差,與之終止勞動關系,整個過程,被他男朋友送她的iPhone記錄了下來。
2010年7月22日,聰明好學的吳麗,獨自去競舟路的西湖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這是吳麗平生的第一場“官司”。2010年7月29日西湖區勞動爭議仲裁委依法受理,2010年8月28日公開審理。2010年9月3日杭州市西湖區勞動爭議仲裁委裁決:科技公司支付吳麗2010年6月11日至2010年7月9日的雙倍工資不足部分1500元;科技公司為吳麗補繳2010年5月11日至2010年7月9日的社會保險。
吳麗不服西湖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與2010年9月17日向西湖區人民法院起訴,科技公司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異議,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駁回了科技公司管轄權異議,科技公司不服上訴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西湖區人民法院的裁定。2010年12月24日西湖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2011年2月14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決:科技公司支付吳麗2010年1月14日至2010年7月10日的雙倍工資不足部分9012元;科技公司為吳麗補繳2009年12月14日至2010年7月10日的社會保險。
仲裁委的裁決結果為什么和法院的判決結果相差這么大?這主要取決與證據。打官司是要講究證據的。
仲裁期間吳麗的證據有:錄音、工資表、出貨單、報銷單、業務來往證明和請假條。工資表、出貨單、報銷單、業務來往證明和請假條只能證明吳麗2010年5月11日在這家公司上班。仲裁期間科技公司的證據有:自制的員工考勤表和自制的員工錄用審批表。自制的員工考勤表和自制的員工錄用審批表,剛好驗證了吳麗2010年5月11日進入公司。雙方對月薪1500元,和離職時間沒有異議。
法院訴訟期間,吳麗委托了專業人士。代理人看了吳麗的卷宗,詢問吳麗還有沒有證據證明2009年11月1日到科技公司?吳麗說,沒有。事后,細心的代理人通過網頁搜索到吳麗在2009年12月14日在中國制造網有網上貿易的紀錄,這時吳麗才想起來了在中國制造網給科技公司推銷商品,事后也得到了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的法官的認可。吳麗提交的證據還推翻了科技公司的員工考勤表,因為吳麗請假當日在考勤表里面有記錄。這就是科技公司沒有把考勤表做的“完美”的事實,其實就是偽造證據,吳麗并沒有去向有關部門舉報科技公司的違法行為,主要是考慮到公司的名譽。
本案,法官沒有支持吳麗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其實主要就是給科技公司留下余地。吳麗說了,只要科技公司不上訴,她不想再去追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事后科技公司先上訴,吳麗后上訴,本案業經中級人民法院的終身判決,駁回雙方的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科技公司未履行判決,吳麗去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兩個月后,吳麗從人民法院拿到全部的執行款項。
法律給吳麗還回了公平,還回了繼續在生活品質之城尋找屬于她自己天空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