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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工作機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浙高法〔2018〕203號
2018-11-27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工作機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浙高法〔2018〕203號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寧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門: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工作機制的若干意見》已經省高院審判委員會第2749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工作機制的若干意見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司法廳關于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要求,構建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長效機制,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結合當前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加大信息采集力度、強化風險提示,有效防范虛假訴訟
1. 人民法院應在立案大廳或人民法庭立案窗口設立禁止虛假訴訟的告示,以文字、圖片、視頻等各種形式告知當事人進行虛假訴訟行為的法律后果及責任,以直觀、生動、有力的方式向當事人推送虛假訴訟典型案例,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
2. 人民法院應在向當事人送達的民事訴訟須知中列明進行虛假訴訟行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充分利用12368短信平臺、移動微法院等,主動告知當事人進行虛假訴訟行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3. 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核查確認當事人的身份信息,重點做好以下信息的采集工作:
(1)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戶籍地;
(2)當事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件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組織機構代碼;
(3)送達地址(包括電子送達地址);
(4)其他有關信息。
立案審查時,應通過審判信息系統關聯檢索被告、被執行人有無涉訴涉執情況,發現被告或被執行人有大量未結案件的,應當警惕虛假訴訟的風險。
4. 承辦法官應當增強關聯案件檢索意識,對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應主動進行關聯案件檢索,將檢索情況以備忘錄等形式制作工作記錄,或在審理報告、合議庭評議中予以反映。
人民法院審判管理部門應進一步完善法院審判信息系統功能,通過審判信息系統向立案、審判人員自動提示其他法院、其他法官正在審理、執行或已經審結、執結的關聯案件。
二、加強對事實證據的審查力度,有效識別虛假訴訟
5. 全省各級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重點關注民間借貸、離婚、追索勞動報酬、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等虛假訴訟多發領域的案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核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并可通過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提交原始證據、依職權調查取證等形式加大審查力度。
(1)強化民間借貸案件的審查力度。法官應對形式上有瑕疵的“欠條” “收條”,充分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款金額大小、當事人之間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的借款經過等情況綜合判斷。
(2)強化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的審查力度。法官應當盡到審慎審查的義務,既要對債務的主要證據進行嚴格審查,又要對債務形成的資金來源、支付渠道、用途等相關證據進行嚴格審查;既要審查證據的形式是否合法、真實,也要對證據的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3)強化追索勞動報酬案件的審查力度。法官除對勞動協議進行形式審查之外,還應結合下列證據進行實質審查: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工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4)強化司法確認案件的審查力度。對雙方主動達成以物抵債協議等調解協議并申請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的,法官應當結合案件基礎事實,注重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要注重審查基礎法律關系的真實性,審查相關情況時,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共同到場對案件進行核實;對于標的額較大的調解協議的確認,除向雙方當事人審查相關情況外,必要時可以向調解組織核實有關情況。
(5)強化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破產等案件的審查力度。在此類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應按照有關規定加大調查取證力度,有效識別捏造的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發現已經生效的裁判涉及虛假訴訟的,承擔審判監督職能的部門要及時予以糾正,并可通過確認權利等方式保護案外人訴權和實體權利;原案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依法追究責任。同時,要注意防范有關人員利用上述法律制度,通過制造虛假訴訟,損害生效裁判中合法權利人的利益。
6. 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謹慎審查:
(1)原告起訴的事實、理由不合常理,證據存在偽造可能的;
(2)原告訴請司法保護的標的額與其自身經濟狀況嚴重不符的;
(3)當事人之間屬于親屬、朋友等親近關系或者關聯企業等共同利益關系的;
(4)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案件事實陳述不清的;
(5)原、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實質性訴辯對抗的;
(6)調解協議的達成異常容易的;
(7)訴訟中有其他異常表現的。
三、完善內部審查和移送銜接工作機制,形成打擊虛假訴訟合力
7. 承辦法官或合議庭成員發現案件涉嫌虛假訴訟的,應當向庭長匯報,庭長應當及時組織人員研討,認為涉嫌虛假訴訟的,應當提請專業法官會議討論,必要時報主管院長后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
8. 人民法院決定移送公安機關的虛假訴訟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在3日內將可以證明存在虛假訴訟的訴訟事實等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9. 對于移送公安機關的案件線索,承辦法官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的聯系,跟蹤案件查辦進展情況,配合提供案件偵查需要的材料。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的虛假訴訟案件線索未在規定的30日內作出立案、不立案決定的或者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建議檢察機關提出檢察監督意見。
10. 對于實施虛假訴訟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當事人,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將其列入失信人員名單,積極做好與現有相關信息平臺和社會信用體系的對接工作,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其處以罰款等懲戒措施。
11. 全省各級法院應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的聯系協作,增進對虛假訴訟罪等適用標準的共識,嚴厲打擊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發現律師、法律工作者、鑒定人員、公證人員等違規參與訴訟的,應當依法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加強審判監督管理,在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
12. 進一步完善院庭長的審判監督管理職責,充分發揮院庭長審判經驗豐富的優勢,督促審判人員認真履行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工作職責,對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及時提醒審判人員做好應對、查處工作。
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專業法官會議等在審查虛假訴訟中的職能作用,有效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
13. 合理設定辦案考核標準,全面科學評價法官辦案質量和效果,將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工作成績與法官審判業績考核相結合,與法官員額退出、懲戒、激勵等機制相銜接。
14. 法官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導致未識別虛假訴訟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等相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15.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參與虛假訴訟的,從嚴處理;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加強新聞宣傳,積極營造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的良好氛圍
16. 全省各級法院每年應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至少集中開展一次法律宣傳活動,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虛假訴訟違法犯罪行為。
17. 全省各級法院應通過向社會公開發布虛假訴訟典型案例,通過電子送達平臺向當事人自動推送虛假訴訟典型案例等形式,有效震懾虛假訴訟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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