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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的工資如何計算支付
2020-03-15

【案例】
2019年8月5日入職,約定每月基本工資6000元,約定每月15日支付上個自然月的全部工資。申報最低繳費基數3321.60元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在職期間,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6天,星期六上班,星期天休息。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8日期間正常上班,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間春節停工停產放假,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春節假期延長至2020年3月8日,2020年3月9日復工。2020年1月15日,實發了2019年12月份的工資7927.09元,2020年1月份、2020年2月份的實發工資如何計算?
一、2019年12月份實發工資為7927.09元〔(6000÷21.75×22)+(6000÷21.75×4×200%)-348.77〕。
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6000元支付工資,計薪日22天(2日、3日、4日、5日、6日、9日、10日、11日、12日、13日、16日、17日、18日、19日、20日、23日、24日、25日、26日、27日、30日、31日)。
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休息日加班4天(7日、14日、21日、28日)。
348.77元為社會保險費個人承擔部分。
二、2020年1月份實發工資應該為7375.37元〔(6000÷21.75×13)+(6000÷21.75×3×200%)+(6000÷21.75×9)-348.77〕。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8日期間,企業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6000元支付工資,計薪日13天(1日、2日、3日、6日、7日、8日、9日、10日、13日、14日、15日、16日、17日),其中1日為法定休假日,雖然沒有上班,企業應當支付工資。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8日期間休息日加班3天(4日、11日、18日)。
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間,企業因春節期間市場環境導致的停工停產放假,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6000元支付工資。計薪日9天(19日、20日、21日、22日、23日、25日、26日、27日、31日),其中25日、26日、27日為法定休假日,雖然沒有上班,企業應當支付工資。
348.77元為社會保險費個人承擔部分。
三、2020年2月份實發工資應該為3828.89元〔(6000÷21.75×13)+(2010×80%÷21.75×8)-348.77〕。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8日期間,企業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的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6000元支付工資,計薪日13天(1日、3日、4日、5日、6日、7日、10日、11日、12日、13日、14日、17日、18日)。
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間,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計薪日8天(19日、20日、21日、24日、25日、26日、27日、28日)。
348.77元為社會保險費個人承擔部分。

【一個工資支付周期解釋】
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時間間隔。實行月薪制的,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為1個月,實行周、日工資制的,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為1周、1日。
企業停工、停產、歇業的,最多支付1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正常工資,工資支付周期從停工、停產、歇業當天開始計算,實行月薪制的,最多1個月。

【企業停工、停產、歇業解釋】
企業停工、停產、歇業,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企業自身原因導致、外部及春節期間市場環境導致、疫情等情況導致的停工、停產、歇業。

【放假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9〕16號)二、春節:1月24日至30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工作時間依據】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工資支付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通知》(勞辦發〔1994〕289號)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休假的時間,包括法定節日(即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及其它節假日)以及法定帶薪休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號)第十四條 工資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但非全日制用工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工資發放日如遇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提前支付。
第二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企業無法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應當立即支付。
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經依法集體協商或者經勞動者本人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工資計算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疫情等停工、停產、歇業期間工資支付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 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于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延遲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一、省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企業要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電〔2020〕3號)二、切實保障職工工資報酬權益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三、協商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
(四)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五)支持困難企業協商工資待遇。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
(六)保障職工工資待遇權益。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印發《關于規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20〕1號)一、依法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
2、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工資待遇等問題處理,遵照《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等規定執行。
3、勞動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導致被隔離治療或接受醫學觀察,勞動者主張該期間勞動報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號)第二十二條 企業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1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省相關規定支付工資。
企業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1個工資支付周期,勞動者付出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勞動者未付出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工資。

【最低月工資標準依據】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杭政函〔2017〕161號)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17〕4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從2017年12月1日起,將我市市區(不含臨安區)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2010元。

編輯:仲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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