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已經參保一年多,今年一月份開始斷交,那之前醫保卡里的錢還能用嗎?
答:《關于印發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市區實施細則的通知》(杭政辦〔2017〕6號)第二十二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應在符合參保條件后的3個月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并在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后的次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其中,在職職工由用人單位及時為其辦理職工醫保參保手續,并按規定繳納職工醫保費。
參保人員當月未繳費的,次月起暫停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已參保的持證人員,自在經辦機構辦理相關證件登記手續的當日起享受有關醫保待遇。
第二十三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或連續中斷繳費3個月的,視為中斷參保。中斷參保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中斷參保后辦理參保手續的,應連續繳費滿6個月后,方可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以下簡稱等待期)。在中斷參保期間和等待期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因用人單位未及時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造成職工中斷參保的,職工在中斷參保期間及等待期發生的醫療費,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后,未按規定繳納職工醫保費導致全體職工中斷繳費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補繳;用人單位足額補繳所欠職工醫保費的次月起,恢復其單位職工的醫保待遇。
(三)中斷參保的,可按規定補繳中斷參保期間應繳納的職工醫保費。
補繳時間段內發生的醫療費,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綜上,今年1月起停保的,1月享受有關醫保待遇,次月起暫停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編輯: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