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職工醫保繳費年限是什么?
答:《關于印發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市區實施細則的通知》(杭政辦〔2017〕6號)第二十七條 下列情形可計算為職工醫保繳費年限。
(一)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含市區城鎮企業職工大病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二)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
(三)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連續工齡。
(四)大學生在杭就讀期間參加市區城鄉居民(大學生)醫保的繳費年限。
(五)其他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條件的。
以上年限不重復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軍人退出現役后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后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編輯: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