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規定工資保密,員工不得互傳,這算不算違法?
答:《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七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明確本企業的工資分配辦法并向勞動者公示。
第八條 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明確工資支付的內容,包括工資支付標準、項目、形式、時間以及約定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勞辦發〔1994〕289號)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作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本條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于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綜上,工資支付標準不屬于保密范疇,員工互傳不違法。
編輯: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