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用人單位不愿出具收入證明,怎么辦?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綜上,目前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如果因為訴訟,需要證明勞動者收入多少,可以依法申請用人單位出庭作證。因買房、貸款、辦理信用卡等需要,要求用人單位出具收入證明的,只能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編輯: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