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按基本工資計算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浙仲〔2009〕2號)38.加班工資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加付的一倍工資的計算以職工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標準工資為基數。
前款標準工資難以確定的,按以下方式確定計算基數: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為基數;
(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單位,以職工本人的崗位工資與技能工資之和為基數;
(3)崗位、技能工資難以確定的,以上月職工正常工作情況下的工資為基數,同時應扣除績效、獎金和物價補貼;難以區分工資、獎金、物貼等項目的,以職工上月實得工資的70%為基數。
上述計發基數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發基數。
綜上,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部分以職工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標準工資為基數。實踐中,實發工資固定不變的,以實發工資為標準,實發工資不固定的,以月實發工資的70%為標準。
編輯: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