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事業編制小學老師,與教育局簽的聘用合同約定,乙方違反本聘用合同約定的工作期間辭職的,按本合同履行期間乘以本人辭職當年月平均工資支付甲方違約金,這個違約金是否合法?勞動相關法律是否適用事業編制人員?
問:我是事業編制小學老師,與教育局簽的聘用合同約定,乙方違反本聘用合同約定的工作期間辭職的,按本合同履行期間乘以本人辭職當年月平均工資支付甲方違約金,這個違約金是否合法?勞動相關法律是否適用事業編制人員?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綜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書面約定服務期,并付出專項培訓費用的,勞動者提前離職,應支付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沒有專項培訓費用,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約定都是無效的。
編輯: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