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提前續簽的勞動合同,沒有開始履行,勞動者能否解除?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5.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
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
綜上,目前勞動相關法律,沒有細化勞動合同締約過失的法律責任。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沒有開始履行,雙方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不影響勞動合同的生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并沒有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時,勞動合同生效。為了避免爭議,勞動者還是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較為妥當,提前30日,不一定等待30日,大部分用人單位都會盡早安排人員,避免崗位缺失,影響生產經營。
編輯: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