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辦理離職手續,公司不愿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導致我現在無法和下家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
問:已經辦理離職手續,公司不愿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導致我現在無法和下家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綜上,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出具的,你直接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編輯: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