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是倉儲公司,員工不愿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綜上,用人單位有法定義務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存在支付二倍工資賠償的風險。如果勞動者,真的不愿意簽,可以讓勞動者書面說明情況。
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利,這里的訂立是依法訂立,最低工資不應該成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報酬,訂立勞動合同要遵循“協商一致”“實事求是”“不違反法律”的原則。
編輯: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