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材料】僅供參考
2、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受傷害職工的身份材料(戶口簿、護照等)。
3、近親屬申請的,提供近親屬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其他證明材料。
4、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確認勞動關系的生效法律文書、參保證明等等)。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原件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原件(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原件)及初次治療病歷(住院病歷)復印件。
6、屬于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1)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復印件;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
(3)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引起的傷亡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決書。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6)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效證明。
(7)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填寫注意事項】僅供參考
1、用黑色的中性筆或者黑色的鋼筆填寫,字跡工整清楚。
2、首頁“申請人”處填寫:
(1)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填寫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的營業執照等其他證照的名稱,并加蓋公章;
(2)申請人為受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職工本人的填寫受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姓名;
(3)申請人為受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職工近親屬的,填寫受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職工近親屬的身份證姓名;
(4)申請人為工會組織的,填寫工會法人資格證書登記的名稱,并加蓋公章。
3、“工作單位”欄處填寫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照的名稱,勞務派遣用工的,填寫勞動派遣單位的營業執照名稱。
4、“職業、工種或者工作崗位”欄處,填寫受傷害職工受傷時或患職業病職工的職業、工種或者工作崗位。
5、“參加工作時間”欄處,填寫實際用工建立勞動關系的日期。
6、“申請工傷或視同工傷”欄處,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情形之一的填寫申請工傷,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情形之一的填寫視同工傷。
7、“事故時間”欄處,填寫受到事故傷害具體日期時間,如2018年7月24日21時。
8、“診斷時間”欄處,填寫醫療機構出具的初次診斷證明日期,患職業病的,填寫職業病確診日期;
9、“受傷害部位或疾病名稱”欄處,填寫受到事故傷害的具體部位或者直接填寫初次診斷結果,職業病的不填。
10、“接觸職業病危害時間”欄處,填寫實際接觸時間,不是職業病的不填。
11、“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欄處,填寫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全部崗位,不是職業病的不填。
12、“職業病名稱”欄處,填寫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確定的職業病名稱,不是職業病的不填。
13、“家庭詳細地址”欄處,填寫受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職工本人的身份證住址或者居住證地址。
14、“受傷害經過簡述”欄處,填寫事故時間、地點,當時所從事的工作,受傷害的原因以及傷害部位、程度及初次治療情況。職業病患者應寫清在何單位從事何種有害作業,起止時間,確診結果。
15、“受傷害職工本人或近親屬意見”欄處,應寫明受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職工本人或者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簽字,或者寫明同意申請工傷認定,以上所填內容真實。
16、“用人單位意見”欄處,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簽署同意申請工傷,所填情況屬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是指勞動者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勞務派遣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務派遣單位為用人單位。
【近親屬、工會組織】
近親屬,是指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工會組織,是指包括職工所在用人單位的工會組織以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各級工會組織。
【工傷認定管轄】
《工傷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第四條: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七、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應在注冊地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可由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地為其參加工傷保險。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應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按項目參保的,應在施工項目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當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人事關系(包括事實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包括初診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能夠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用人單位是否同意不是必經程序】
《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同意(簽字、蓋章),不是必經程序。
【認定或者視同工傷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12月20日修正本)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工作原因】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四、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
五、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作息時間,工傷認定時按照在駐在地當地正常工作的情形處理。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傷害,但職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所受的傷害除外:
(一)在工作時間和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后因崗位特殊導致救治延誤病情加重,經搶救無效死亡或者搶救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在連續工作過程中和工作場所內,因就餐、工間休息、如廁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動時所受的傷害;
(三)因參加用人單位統一組織或者安排的學習教育、培訓、文體活動所受的傷害;
(四)因參加各級工會或者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的療休養所受的傷害,但單位承擔費用由職工自行安排的療休養除外。
【因工外出期間】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一、《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外出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上下班途中】
《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
《關于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意見的函》(人社廳函〔2011〕339號)一、該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六、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二“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二、《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
《關于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意見的函》(人社廳函〔2011〕339號)二、該條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固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三、“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認定應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司法機關,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為依據。
【突發疾病、48小時】
《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三、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里“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浙政辦發〔2011〕90號)第二十七條 有工作單位的見義勇為受傷人員,在醫療期滿后構成傷殘的,經當事人申請,其傷殘待遇按照國家有關因公(工)受傷人員的規定辦理:
(一)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見義勇為傷殘的,由民政部門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二)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見義勇為傷殘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未能評定為烈士的見義勇為犧牲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按照國家有關因公犧牲、因工死亡的規定辦理:
(一)見義勇為犧牲人員是國家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認定為因公犧牲,按照國家有關因公犧牲的規定辦理并享受相關待遇;
(二)見義勇為犧牲人員是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的,認定為因工死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并享受相關待遇。
【申請時限】
《工傷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發現勞動關系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的,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此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當事人。勞動關系依法確認后,當事人應將有關法律文書送交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該部門自收到生效法律文書之日起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八、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一)受不可抗力影響的;
(二)職工由于被國家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請工傷認定的;
(三)申請人正式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但因社會保險機構未登記或者材料遺失等原因造成申請超時限的;
(四)當事人就確認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第十七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辦理時限】
《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12月20日修正本)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工傷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編輯: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