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事局轉發省人事廳關于企業改制后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人員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 杭人〔2001〕135號
市人事局轉發省人事廳關于企業改制后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人員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
杭人〔2001〕135號
區、縣(市)人事局,市直各單位:
現將浙江省人事廳《關于企業改制后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人員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浙人函〔2001〕6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人事局
2001年6月1日
浙江省人事廳關于企業改制后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人員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
浙人函〔2001〕64號
溫州市人事局:
你局《關于企業改制后職工重新參加工作有關工齡計算等問題的請示》(溫市人〔2001〕146號)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企業改制時在原單位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的人員,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的,其工齡應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如本人要求將改制前的工齡連續計算,則應將其領取的經濟補償金等費用上交新錄用單位。若間斷工作時間1年以上的,上交的經濟補償金等費用可酌情遞減。
浙江省人事廳
200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