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1〕125號
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1〕125號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請求對“法定退休年齡”概念予以解釋的請示》(京勞社辦文〔2001〕2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發的《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中,“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請你們按此精神解釋執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0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