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齡問題的函 勞社廳函〔2000〕143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齡問題的函
勞社廳函〔2000〕143號
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于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齡問題的請示》(晉勞社險函字〔2000〕06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在進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個人帳戶之前,職工從事國家確定的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齡和視同繳費年限,可根據本省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如果折算工齡,其折算后增加的視同繳費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并建立個人帳戶之后,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在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時不應再折算工齡。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0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