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杭州市區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通知 杭社險〔2011〕53號
關于杭州市區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通知
杭社險〔2011〕53號
各個體工商戶:
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生育保險辦法的通知》(杭政辦〔2011〕22號)規定,杭州市行政區域內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為全部雇工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為1.2%;繳費基數為全部雇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
已參加杭州市區社會保險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從2012年1月起統一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請個體工商戶業主收到通知后,盡快到杭州銀行重新簽訂社會保險代扣繳委托書,并在社會保險費代扣繳賬戶內及時存入足夠金額,保證社會保險費按時足額扣繳,避免因繳費不足扣款不成功影響社會保險待遇。
杭州市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局
201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