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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臨安市生育保險辦法的通知 臨政函〔2015〕1號
2015-01-19

臨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臨安市生育保險辦法的通知
臨政函〔2015〕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臨安市生育保險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臨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9日


臨安市生育保險辦法

為保障女職工權益,提高女職工生育保障水平,均衡用人單位女職工的生育費用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杭政〔2013〕68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生育保險辦法的通知》(杭政辦〔2011〕2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臨安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等組織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為本單位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力社保局)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險工作,市社會勞動保險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社險辦)負責辦理生育保險具體業務。
三、市財政(地稅)局、衛計局等部門及工會、婦聯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四、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五、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六、生育保險費由市地稅局負責征收,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七、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市社險辦申請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八、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自終止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社險辦辦理注銷或變更手續。
九、生育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比例。
(一)用人單位以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作為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統計口徑計算。計算繳費基數時,繳費單位和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確定。
(二)臨安市生育保險繳費比例暫定為0.6%,市人力社保局可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會同市財政(地稅)局研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對生育保險費率適時進行調整。
十、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四)職工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的計劃生育手術津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十一、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職工在生育時,用人單位已按規定為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6個月,符合國家、省、市規定條件生育的。
(二)職工在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已按規定為其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手續,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6個月的。
十二、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以下項目:
(一)生育津貼;
(二)計劃生育手術津貼;
(三)生育醫療費用;
(四)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十三、女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在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期限內享受生育津貼(即產假工資)。生育津貼按照產假期限和生育時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計發生育津貼的產假期限如下:
(一)妊娠7個月以上(含)生產或早產的,按3.25個月計發;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助娩產手術的,增加0.5個月;多胞胎生產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0.5個月。
(二)妊娠在3個月以上(含)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按1.7個月計發。
(三)妊娠不滿3個月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按1個月計發。
十四、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在國家統一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限內享受計劃生育手術津貼(即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工資)。計劃生育手術津貼按照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限和計劃生育手術時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計發計劃生育手術津貼的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限如下: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按2天計發。
(二)取宮內節育器按1天計發。
(三)輸精管結扎按7天計發。
(四)單純輸卵管結扎按21天計發。
(五)產后結扎輸卵管按14天計發。
(六)人工流產按14 天計發;人工流產同時放置宮內節育器按16天計發;人工流產同時結扎輸卵管按30天計發。
(七)中期終止妊娠按30 天計發;中期終止妊娠同時結扎輸卵管按40天計發。國家調整計劃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計發天數隨之調整。
十五、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發生的生育醫療費,列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女職工按照定額補助的形式享受生育醫療費用補助,其中剖宮產3000元/胎,平產(非剖宮產)2000元/胎,醫療費用直接刷卡結算。
十六、男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未享受過其他生育醫療費補助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定額補助,其中剖宮產2000元/胎,平產(非剖宮產)1500元/胎,醫療費用直接刷卡結算。
十七、職工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實施計劃生育發生的計劃生育醫療費,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開支范圍的,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結算,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十八、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在職工產后或手術后12個月內,向市社險辦申請辦理,申辦時應填報《臨安市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申領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發的生育證明;
(二)生育醫療證明、門診病歷、出院小結、計劃生育手術記錄等原始材料;
(三)嬰兒出生證明。
十九、市社險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用人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完成后將生育津貼撥付給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并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發給職工。
二十、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辦理生育保險參保手續的,職工發生的生育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
二十一、用人單位、市人力社保局及其工作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生育保險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參加生育保險的個人等生育保險參與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十二、本辦法中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市社險辦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1月份參保職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除以對應人數確定;當年新成立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市社險辦按用人單位參保職工第一個月工資平均數口徑計算。以天為單位計發生育保險待遇的,按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計算。
二十三、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享受定額補助,其中剖宮產3000元/胎,平產(非剖宮產)2000元/胎,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生產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單位按照規定發放。
靈活個體繳納人員生育享受定額補助,其中剖宮產3000元/胎,平產(非剖宮產)2000元/胎,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二十四、本辦法自文件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臨安市生育保險辦法》(臨勞險〔2009〕28號)同時廢止。
二十五、本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并負責相應問題的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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