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基數問題的批復 浙勞社廳字〔2004〕236號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基數問題的批復
浙勞社廳字〔2004〕236號
新昌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明確工傷醫療補助金、就業補助金按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的計發年度的請示》(新勞社字〔2004〕6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工傷五至十級職工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用人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200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