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工傷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 浙勞社廳字〔2004〕33號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工傷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
浙勞社廳字〔2004〕33號
中國水利水電第十二工程局:
你局《關于因工致殘退休人員死亡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問題的再次請示》(局人勞〔2004〕21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2004年1月1日起,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執行。即:其直系親屬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兩項待遇。過去有關待遇規定與《工傷保險條例》相抵觸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2004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