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 浙勞社廳字〔2004〕294號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
浙勞社廳字〔2004〕294號
寧海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未參加工傷保險1-4級傷殘職工有關假肢費、護理費支付問題的請示》(寧勞社仲〔2004〕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浙政發〔2003〕52號、浙勞社工傷〔2004〕140號文件規定,工傷職工選擇一次性支付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其一次性處理以前的工傷保險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配套規定處理。浙政發〔2003〕52號、浙勞社工傷〔2004〕140號文件規定的一次性待遇,是工傷職工一次性處理以后的工傷保險待遇總額,該額度包括1級至4級工傷職工后期輔助器具費和生活護理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可以安裝輔助器具的,其首次費用按照規定標準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200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