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焦作愛依斯萬方公司訴焦作市勞動局工傷認定案件的請示》的電話答復 〔2004〕行他字第14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焦作愛依斯萬方公司訴焦作市勞動局工傷認定案件的請示》的電話答復
〔2004〕行他字第14號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焦作愛依斯萬方公司訴焦作市勞動局工傷認定案件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請示案件的事實發生在 1996年10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間應當適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定程序處理工傷認定;2004年1月1日之后,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等有效的法律規范進行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200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