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工作中受傷可否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批復 浙勞社廳字〔2004〕246號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工作中受傷可否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批復
浙勞社廳字〔2004〕246號
蕭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工作中受傷可否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請示》 (蕭勞社險〔2004〕9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勞動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不屬建立勞動關系的對象。此類人員受傷的,不屬于工傷認定受理范圍。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200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