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保險問題的批復 浙勞社廳字〔2005〕37號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保險問題的批復
浙勞社廳字〔2005〕37號
舟山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工傷認定中有關問題的請示》(舟人勞社險〔2005〕23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并已經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不屬于參保范圍的職工(含農民工),在生產經營地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由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200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