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商業銀行辦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人民幣協議存款的通知 銀發〔2002〕369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商業銀行辦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人民幣協議存款的通知
銀發〔2002〕369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現就開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協議存款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商業銀行法人可以對現已完成或正在進行全?。ㄗ灾螀^、直轄市)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改革試點的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事業法人辦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協議存款業務。
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協議存款最低起存年限為五年期(不含五年)以上,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商業銀行對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存入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活期存款,自2002年12月1日起不再執行三個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改按單位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三、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協議存款單筆最低起存金額為5億元,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結息和付息方式、違約處罰標準等由雙方協商確定,并在合同中載明。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協議存款在存款期內不得提前支取,但存款憑證可用作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事業法人向商業銀行融資的質押物。
四、商業銀行辦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協議存款,須按月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并在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協議存款管理辦法》出臺后,改按該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12月1日起開始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0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