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參加杭州市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的通知 杭勞社險〔2001〕25號 杭財社〔2001〕743號
關于參加杭州市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的通知
杭勞社險〔2001〕25號
杭財社〔2001〕743號
各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不含蕭山區、余杭區),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機關事業單位改革需要,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經研究決定,對參加杭州市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2月起逐步對參加杭州市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即基本養老金通過銀行、郵局直接支付給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單位,其養老保險征收由原來的差額結算調整為全額征繳和全額發放(社會化)。
二、單位和職工應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代扣后與單位應繳部分一并繳給市社險辦。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減免,不緩繳。
對逾期不繳的單位,按日加收欠繳費2‰的滯納金,單位、個人欠繳所造成的滯納金均由單位承擔,滯納金并入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三、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后,市社險辦應繼續做好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時足額征收工作,市社險辦在每月15日至20日通過銀行特約委托收款的辦法向單位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各單位應備足資金,確保按時足額繳納。市社險辦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及時繳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四、市社險辦根據年初批準的預算按月向市財政局提出用款計劃。經審核,市財政局在三個工作日內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劃撥到市社險辦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帳戶。
五、要做好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政策解釋工作。養老金實現社會化發放后,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仍按原規定執行,單位自行發放的統籌外費用,仍由離退休人員所在單位負責。
六、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具體操作辦法由市社險辦制定實施。
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杭州市財政局
200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