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轉發《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商業銀行辦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人民幣協議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3〕4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轉發《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商業銀行辦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人民幣協議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期,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商業銀行辦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人民幣協議存款的通知》(銀發〔2002〕369號 ,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辦理協議存款的政策,對做實個人賬戶后的基金保值增值有著重要作用。為做好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人民幣協議存款工作,將《通知》轉發給你們。經商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已經做實并集中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可按《通知》規定辦理協議存款。
二、辦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協議存款,應按現行規定和《通知》要求,制定具體辦法或方案,規范管理運作行為,建立健全監管機制,保證基金安全。
三、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協議存款憑證,一般不得用于向商業銀行融資質押。如遇支付特殊困難確需質押的,須報勞動保障部批準。
四、辦理協議存款地區的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以及未辦理協議存款地區的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活期存款,仍執行三個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200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