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區征收集體土地房屋住宅搬家補貼費、非住宅搬遷補貼費、住宅臨時過渡費等三項費用標準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8〕68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區征收集體土地房屋住宅搬家補貼費、非住宅搬遷補貼費、住宅臨時過渡費等三項費用標準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8〕68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區征收集體土地房屋住宅搬家補貼費、非住宅搬遷補貼費、住宅臨時過渡費等三項費用標準》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5月18日
杭州市區征收集體土地房屋住宅搬家補貼費、非住宅搬遷補貼費、住宅臨時過渡費等三項費用標準
為有效規范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以下稱市區)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工作,進一步維護被補償人合法權益,根據《杭州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條例》,現就市區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房屋住宅搬家補貼費、非住宅搬遷補貼費、住宅臨時過渡費等三項費用標準作如下規定:
一、住宅搬家補貼費和非住宅搬遷補貼費標準
(一)私有住宅用房搬家補貼費標準為每戶3000元。因涉及臨時過渡需要二次搬家的,按兩次發給搬家補貼費。
(二)非住宅搬遷補貼費標準分別為工業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80元、商業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50元、綜合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0元。
建筑面積和房屋用途以有效權屬權源文件的記載為準。
(三)不可移動的重型、大型設備因搬遷造成無法恢復使用或者報廢的,按設備固定資產折舊以后的凈值收購;搬遷后可以恢復使用的,按設備固定資產折舊后凈值的10%補貼遷移費;搬遷造成局部損壞的,遷移費補貼比例視損壞程度予以確定。
壓力容器、升降機、電力變壓器等特殊設施的遷移費用,按征收時的實際發生費用另行補貼。
二、私有住宅用房臨時過渡費標準
(一)被補償人自行解決臨時過渡房的,其臨時過渡費標準為每人每月1000元。臨時過渡期限超過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明確的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2倍標準計發臨時過渡費。
(二)由補償人提供臨時過渡房的,不支付臨時過渡費。臨時過渡期限超過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明確的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標準支付臨時過渡費。
(三)臨時過渡人數按被補償人家庭符合安置條件的實際人數確定。
三、私有住宅用房的臨時過渡時間
(一)屬宅基地安置的,臨時過渡時間從被補償人騰交被征收房屋之月起計算至完成該戶宅基地審批后第12個月止。
(二)屬住宅安置的,臨時過渡時間從被補償人騰交被征收房屋之月起計算至正式安置后第4個月止。臨時過渡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照12個月計算。
(三)屬貨幣化安置的,一次性發放臨時過渡費12個月。
四、政策銜接
發文前征收的私有住宅用房住戶現仍在外過渡的,發文之月起的臨時過渡費和第二次搬家補貼費標準按本標準執行,可在安置時一并調整結算。
五、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建立征收集體土地房屋住宅搬家補貼費、非住宅搬遷補貼費、住宅臨時過渡費動態調整機制,市政府將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物價水平等,每2—3年公布一次相關費用標準。
本標準自2018年6月18日起施行,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搬家補貼費非住宅搬遷補貼費住宅臨時過渡費等三項費用標準的通知》(杭政辦函〔2009〕119號)同時廢止。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臨安區、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可結合實際制定有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