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指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限。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不存在試用期。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依法約定試用期,可以避免此類用工風險。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舉例一:勞動合同期限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2年11月10日止,其中試用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2年1月10日止。(期限一年整,試用期二個月)
舉例二:勞動合同期限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其中試用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2年5月10日止。(期限三年整,試用期六個月)
舉例三:勞動合同期限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2年1月10日止。(期限二個月,試用期無)
舉例四:勞動合同期限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法定的解除、終止條件時止,其中試用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2年5月10日止。(期限無固定,試用期六個月)
舉例五:勞動合同期限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完成1000件衣服時止。(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試用期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