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問題的批復 衛監督發〔2004〕261號
衛生部關于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問題的批復
衛監督發〔2004〕261號
福建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問題的請示》(閩衛法監〔2004〕6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職業病鑒定,應當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首次鑒定。
二、《職業病防治法》實施前,經診斷排除職業病的患者提出鑒定申請,衛生行政部門不應受理。
此復。
衛生部
200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