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職業病診斷鑒定專家庫有關問題的批復 衛監督發〔2004〕215號
衛生部關于職業病診斷鑒定專家庫有關問題的批復
衛監督發〔2004〕215號
浙江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專家庫有關問題的請示》(浙衛〔2004〕28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設立職業病診斷鑒定專家庫。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時,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從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并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另設立專家庫。
此復。
衛生部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