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勞動模范(先進)榮譽津貼及落實支援外地建設退休(職)回杭定居的勞動模范(先進)待遇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1〕103號
關于調整勞動模范(先進)榮譽津貼及落實支援外地建設退休(職)回杭定居的勞動模范(先進)待遇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1〕103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
為進一步體現對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的關心和愛護,使其充分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市政府與市總工會第十三次聯席會議紀要》(杭府紀要〔2010〕241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市市級及以上勞動模范和1955-1965年期間省、市先進生產(工作)者[ 以下簡稱勞動模范(先進)]榮譽津貼,落實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以下簡稱杭州市區)范圍內支援外地建設退休(職)回杭州市區定居的勞動模范(先進) [以下簡稱退休回杭勞動模范(先進)]待遇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離退休勞動模范(先進)的榮譽津貼
(一)離退休的全國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200元。其中1989年年底前獲得榮譽稱號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250元。
(二)離退休的省部級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70元。其中1989年年底前獲得榮譽稱號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200元。
(三) 1956-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50元。
(四)離退休的市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20元。其中1990年年底前獲得榮譽稱號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50元。
(五) 1955-1965年獲得市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00元。
獲得多項榮譽稱號的,按最高一檔標準計發榮譽津貼,不重復享受(下同)。
二、調整農業勞動模范(先進)的榮譽津貼
年滿60周歲且無固定收入的全國農業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400元;省部級農業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300元;市農業勞動模范[包括1955-1965年期間的省農口系統和市農業先進生產(工作)者] ,每月享受榮譽津貼200元。
60年代響應國家號召精簡回鄉的職工勞動模范(先進),目前仍為農業人員的,按照農業勞動模范(先進)對應的待遇標準執行。
三、榮譽津貼的列支渠道
離退休勞動模范(先進)的榮譽津貼由勞動模范(先進)所在單位解決(行政事業單位在離退休費中列支,企業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如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由其主管單位解決。
農業勞動模范(先進)的榮譽津貼列入所在地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自2011年開始,退休勞動模范(先進)所在單位按照新標準計提退休勞動模范(先進)榮譽津貼。
四、落實退休回杭勞動模范(先進)的待遇
(一)落實待遇對象。
原杭州市區戶籍、在杭工作期間被評為市級及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后由組織安排支援內地建設,按照國家規定已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后戶籍遷回杭州市區,經市總工會審核,確認為落實待遇的退休回杭勞動模范(先進)。
(二)有關待遇。
1 .勞動模范(先進)退休地的榮譽津貼標準低于我市標準或在退休地未享受榮譽津貼的,按我市榮譽津貼標準給予差額或全額補足。補助經費在市勞動模范專項補助資金中列支,由市總工會負責發放。
2 .退休回杭勞動模范(先進)納入杭州市勞動模范(先進)社會化管理范圍,按相關規定落實活動、慰問經費。
3 .可參加市、區、街道、社區組織的各類勞動模范(先進)活動。
(三)辦理程序。
1 .市總工會根據市勞動保障局核定的退休回杭人員名單,提出符合條件的退休回杭勞動模范(先進)名單。
2 .符合條件的退休回杭勞動模范(先進)填寫《杭州市勞動模范(先進)基本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并提供本人所獲榮譽原始憑證、退休地勞動模范管理部門有關榮譽津貼及標準等證明材料,向戶籍所在社區工會提出申請。
3 .社區工會將《登記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匯總后報街道(鎮)工會,街道(鎮)工會報區總工會初審后報市總工會核準。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