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浙政發〔2014〕30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浙政發〔2014〕30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政府決定:從2014年8月1日起,將我省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1650元、1470元、1350元、1220元四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13.5元、12元、10.9元、9.8元四檔。
請各市根據所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單位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選擇確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予以公布,并報省人力社保廳備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