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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職工繳費比例及依據
2024-07-24

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費比例

職工繳費比例

依據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14%

8%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的通知

杭政〔2013104

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用人單位每月按單位繳費基數的1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基數按當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計算確定。計算單位繳費基數時,職工個人當年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入;高于300%的,按300%計入。有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單位繳費基數按本單位參保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確定。

職工個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確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基本醫療保險費

9.5%(含生育保險費0.6%

2%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

杭政〔202056

第十三條 職工醫保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以下規定繳納:

(一)用人單位以當月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以下簡稱單位繳費基數),按月繳納職工醫保(含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為9.9%(其中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0.4%)。

計算單位繳費基數時,職工個人當月工資高于上年度浙江省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省平工資)300%的,按上年度省平工資的300%確定;低于60%的,按上年度省平工資的60%確定。

(二)在職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2%的比例繳納職工醫保費,由用人單位按月代扣代繳。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資300%的,按上年度省平工資的300%核定繳費基數;低于60%的,按上年度省平工資的60%核定繳費基數。

(三)在職職工中退役的六級及以上殘疾軍人,個人不需繳納職工醫保費,單位應繳納的職工醫保費由政府全額補貼。

(四)因工致殘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的工傷職工,且未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以其傷殘津貼核發的標準為繳費基數按月繳納職工醫保費,至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為止;工傷職工以本人傷殘津貼為繳費基數,按2%的比例繳納職工醫保費,由用人單位按月代扣代繳。

(五)靈活就業人員以上年度省平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9.5%的比例按月繳納職工醫保費。持有效期內本市民政、殘聯部門核發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證》或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人員(以下統稱持證人員),自在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證件登記手續的當月起,其個人應繳納的職工醫保費由政府補貼。其中,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的人員,個人應繳納的職工醫保費由政府補貼一半,其他持證人員由政府全額補貼。

(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繳納的職工醫保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七)協繳人員在辦理協繳手續時一次性繳納職工醫保費,具體標準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協繳人員再就業期間,按在職職工的標準繳納職工醫保費。

政府根據未就業協繳人員的數量,按上年度省平工資2%的人均標準對職工醫保統籌基金予以補貼。

 

杭州市醫療保障局 杭州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

關于調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繳費費率的通知

杭醫保〔202241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積極助力“浙有善育”促進優生優育工作,經市政府同意,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統一調整為9.5%(含生育保險0.6%),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的繳費費率按照相同標準執行。

本通知自202311日起施行。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的人員,自202271日起可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費

0.2%-1.9%

職工不繳納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關于印發浙江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人社發〔202358

二、工傷保險基金籌集使用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兼顧公平與效率。從202411日起,全省一類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按國家標準分別為0.2%0.4%0.7%0.9%1.1%1.3%1.6%1.9%,統籌前各地執行的基準費率高于以上標準的,仍繼續執行原費率;統籌前各地執行的基準費率低于以上標準的,按全省統一標準執行。2024年視情適時調整工程建設項目基準費率,全省統一調整前,各地應合理確定地方工程建設項目費率,確保基金收支平衡。當全省基金支付能力低于912個月支付水平時,通過適時調整全省一類至八類行業及工程建設項目基準費率等措施,促進基金結存規模回歸正常水平。

失業保險費

0.5%

0.5%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3部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浙人社發〔202316

一、從202351日至20241231日(費款所屬期),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全省失業保險單位費率、個人費率仍分別按0.5%執行。

生育保險費

已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合并繳納

職工不繳納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生育保險辦法的通知

浙政發〔202414

二、生育保險基金

(一)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數額為繳費基數乘以各統籌區繳費費率之積。繳費基數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致,按照單位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確定,職工繳費工資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若低于上一年度本省非私營和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加權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確定;高于上一年度本省非私營和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加權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確定。各統籌區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繳費費率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在0.5%1%之間。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繳費手續,所需資金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參加生育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費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合并繳納,由稅務部門依法征繳。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在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設置生育待遇支出二級科目,并下設醫療費用支出和生育津貼支出進行明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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