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延長用人單位特殊工時制實行期限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2〕335號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延長用人單位特殊工時制實行期限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2〕335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關于健全勞動標準體系有關精神,進一步增強企業用工靈活性,促進企業健康持續發展,保障職工休息休假權益,確保職工身心健康,實現企業和職工互利共贏。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制有關問題特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首次申請特殊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實行期限原則上為1年;獲得縣級和諧勞動關系先進企業稱號,或上年度特殊工時制執行情況較好、職工權益保障較好的用人單位,實行期限可以延長到2年;獲得省、市級以上和諧勞動關系先進企業稱號的用人單位,實行期限可以延長到3年。有效期滿后仍需繼續實行特殊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必須重新申請。
二、用人單位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1)要求實行特殊工時制的理由;(2)申報崗位及職工人數;(3)保證職工休息休假和加班加點工資按規定支付的具體規定;(4)用人單位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具體規定。
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表》。
3.營業執照或社會保險登記證復印件。
4.工會對實行特殊工時制的意見。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應當提交涉崗職工選舉出來的職工代表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書面意見。
5.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實行每周六天工作制,且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不需要申請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四、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應當詳細審查用人單位申報材料。必要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用人單位進行實地核查,調查了解用人單位基本情況、生產經營特點、工資制度、作息時間等情況,召開職工座談會,聽取用人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的意見。
對申報崗位不符合實行特殊工時制要求、未征得工會或涉崗職工同意、未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等情形,或者上年度特殊工時制度執行情況較差、勞動關系不夠和諧的用人單位,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可以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