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執前督促履行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執源治理,優化繁簡分流,提升人民法院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行水平,督促當事人自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實現,結合本院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一條【督促范圍】 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的,除生效法律文書系公告送達、有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等緊急情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可以先行督促履行。
執前督促重點關注商事仲裁案件、知識產權案件、行為履行案件、以調解結案的民事案件、標的額在人民幣100萬以下的金錢給付類案件。其他適合督促的案件也可開展執前督促履行。
執行立案審查時,應向申請執行人發放《執前督促履行告知書》,進入執前督促程序。
適用執前督促的案件,申請人應當提供被執行人的具體聯系方式。
第二條【督促流程】 適用執前督促程序的案件,執行立案人員以“督”字編號登記后,由執行工作經驗豐富的執行員或調解員進行督促。
督促成功的,以“執督”案號歸檔留存;督促不成的,轉至執行立案,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并將材料歸入至執行案件卷宗。
第三條【督促辦理】 辦理督促案件的執行員或調解員可以通過電話、短信、移動微法院等多種方式進行督促,全面告知不履行義務的后果,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必要時約談雙方當事人,協商履行方案。
對于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應督促相關權利義務人提供已履行的相關材料,由本院審查后出具履行完畢證明,并隨卷存檔。
對于明確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記錄在案,告知法律義務及后果,待案件正式進入執行程序后,向被執行人送達立即履行通知書、限制消費令,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督促期限】 督促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督促期限的,報局長批準。
第五條【督促考核】 判決、調解生效后,審理法官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發現履行義務人將案款匯至審理案件賬號的,審理法官及時將案款發還原告。
調解案件自動履行完畢的,可按1:1.5計算辦案工作量;判決案件自動履行完畢的,按1:2計算辦案工作量。
執前督促納入院內部績效考核。通過執前督促履行的,按1:1計算執行干警的辦案工作量。
第六條【公布實施】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各基層人民法院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