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調整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通知》政策解讀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調整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政策背景
從2022年1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全國統籌(以下簡稱全國統籌),統一全國養老保險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臺和調整相關政策。
繳費比例全國統一是實施全國統籌的重要內容。從2022年1月1日起,全國參保用人單位(含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繳費比例為16%,職工(含個體工商戶雇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根據國家規定,我省參保用人單位繳費比例要作相應調整。
二、主要內容說明
一是關于繳費比例調整過渡。實施全國統籌前,我省參保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14%,屬于全國最低的省份,實施全國統籌后,應按國家規定調整為16%。2020年12月,根據國家規定,我省出臺《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20〕31號),明確2022年1月1日起,單位繳費比例由14%調整為16%。考慮到去年以來,我省企業經營受到疫情影響,為盡量減輕企業負擔,經請示國家同意,我省決定采取過渡方式進行繳費比例調整,從2022年1月1日起先從14%調整到15%,從2023年1月1日起再從15%調整到16%。實施全國統一的繳費比例,有利于增強制度公平性和可持續性,有利于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有利于促進各地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同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從2022年1月1日起,我省參保用人單位繳費基數從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確定,調整為按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確定。一般來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會大于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繳費基數政策調整后,企業繳費將相對會減少。
二是關于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繳費比例調整。實施全國統籌前,我省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執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與國家關于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作為參保用人單位繳費的政策規定不相符合。根據實施全國統籌要求,從2022年1月1日起,我省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作為用人單位繳費,單位繳費比例為15%,2023年1月1日起調整為16%,雇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由單位代扣代繳。
三、實施時間
根據實施全國統籌要求,從2022年1月1日起調整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