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制止性騷擾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一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勞動生產特點,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在處理女職工性騷擾申訴時,應當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采取相關的保護措施。
第五十四條 禁止拐賣、綁架、虐待、非法收養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性騷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法〔2020〕347號)“372.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