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工作的補充通知 浙人社發〔2022〕2號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工作的補充通知
浙人社發〔2022〕2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各市、縣(市、區)稅務局: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20〕61號,以下簡稱 61號文件)下發后,各地高度重視,平穩實施,但部分市縣反映存在符合條件人員不及時參保、已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等問題。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鑒于各地已經對被征地農民按人員類別精準告知相關參保繳費政策,61號文件下發前征地、已落實參保指標的未參保被征地農民,符合條件并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在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業務確認單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參保手續;61號文件下發前征地、在業務確認單規定的時間之后落實參保指標的被征地農民,符合條件并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在2022年12月15日前按規定辦理參保手續。上述被征地農民逾期未辦理參保手續的,不能按照61號文件規定享受過渡期專項補助等優惠政策。2022年12月15日之后仍未落實到人的參保指標應根據《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農業廳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實行“人地對應”的指導意見》(浙土資規〔2018〕5號)的規定一律作廢,予以核銷。
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原未完成一次性補繳的參保被征地農民,在2022年1月1日后累計中斷繳費月數超過12個月的,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國家規定的最低年限,不能按照61號文件規定辦理延長期一次性繳費并享受過渡期專項補助;如因特殊情況累計中斷繳費月數不超過12個月(含)、累計繳費年限不足國家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按月延繳中斷繳費的月數后,通過辦理延長期一次性繳費并享受過渡期專項補助。原已完成一次性補繳的參保被征地農民,在2022年1月1日后中斷繳費的,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如因中斷繳費造成累計繳費年限不足國家規定的最低年限,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按月延繳中斷繳費的月數后,才能享受過渡期專項補助。
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各地要嚴格按照 61號文件等相關政策及本通知規定,把握好政策界限,做好政策銜接;嚴格按規定做到“即征即保、人地對應”,嚴禁違規一次性補繳,嚴禁突破61號文件規定自行出臺政策;要繼續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深化細化政策宣傳;要妥善處理政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確保政策全面落實到位。出現違規情況的,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問責。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