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浙江省臺灣船舶邊防管理規定》等8件規章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2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82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浙江省臺灣船舶邊防管理規定〉等8件規章的決定》已經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呂祖善
2010年12月9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浙江省臺灣船舶邊防管理規定》等8件規章的決定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下列規章予以廢止:
一、浙江省臺灣船舶邊防管理規定(1992年2月3日省政府第15號令發布,1998年4月3日省政府第95號令修正)
二、浙江省違反漁港水域安全管理法規處罰辦法(1994年5月11日省政府第45號令發布)
三、浙江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實施辦法(1994年9月12日省政府第50號令發布)
四、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細則(1995年1月14日省政府第58號令發布)
五、浙江省城鎮房屋裝修管理辦法(1995年6月13日省政府第60號令發布)
六、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1998年8月15日省政府第104號令發布)
七、浙江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1999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116號令發布)
八、浙江省人事爭議仲裁辦法(2003年8月1日省政府第159號令發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