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智能送達系統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一期)》的通知 浙高法〔2020〕31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智能送達系統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一期)》的通知
浙高法〔2020〕31號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寧波海事法院:
為配套“e鍵智能送達”全省上線,我院研究制定了《關于智能送達系統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一期)》。經省高院審判委員會第2797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智能送達系統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一期)
1.什么是智能送達系統?
答:智能送達是法官辦理送達事務的重要輔助系統,具有送達地址審前統一試確認、準確識別送達方案、節點智能觸發送達任務、全渠道查詢在案當事人其他地址、線上線下送達同步推進,以及當事人確認地址集成匯總管理等特點。
“e鍵送達”作為智能送達系統的關鍵組成部分,是針對線下送達難提出的解決方案。它將待送達的文書、當事人地址線上推送至目的地郵政部門,由郵政部門打印文書、封裝材料、安排投遞,法官可以通過送達系統實時監控郵件物流軌跡。投遞結束后,快遞面單自動回傳,并回填電子卷宗。
2.智能送達系統適用于哪些案件的辦理?
答:目前,民事、行政、執行案件均可適用智能送達。涉及的案號主要包括民轄終、民初、民終、民申、民再、民撤、行初、行終、行申、行再、執、執恢、執異、執復等。各地法院可以結合實際,根據需要選擇或者增添案號進行開通。
具體辦案過程中,遇有當事人被羈押等情形,不適宜繼續在智能送達系統上流轉的,應當及時恢復人工聯系送達。
3.智能送達系統如何形成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
答:送達地址的確認是有效送達的前提。人民法院應當在登記立案、再審審查等環節要求當事人提供送達地址確認書;認為有必要的,還可以要求原告、申請人提供直接向本人進行送達的地址。當事人拒絕提供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處理。在省內注冊的訴訟代理人、銀行保險單位等,統一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業協會確認送達地址,不再另行逐案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被告、第三人等在立案后收到智能送達系統推送的確認短信,點擊鏈接閱讀并填寫修改相關內容,相關信息自動回填形成送達地址確認書。
當事人訴前約定的送達地址,經人民法院審核,可以作為確認的送達地址使用。
以上信息將集成于智能送達系統確認地址庫,在全省法院范圍內匯總共享、統一管理。
4.當事人確認的送達地址如何適用?
答:一般而言,當事人確認的送達地址適用于一審、管轄權異議及復議、二審、再審、發回重審、執行等程序。當事人在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申請執行時可以書面變更送達地址,未作書面變更的,以其確認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辦理其他系列案件以及審理期間受理的關聯案件時,人民法院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繼續適用當事人確認的本人送達地址。
5.智能送達系統如何標記“躲避、規避送達”行為?
答:“躲避、規避送達”情形需要人工標記。智能送達系統設置專門的“人工電話確認”欄目,可以對當事人的躲避規避情形進行錄入并記載日志。
當事人“躲避、規避送達”行為主要包括:(1)明示拒絕確認或者提供送達地址,包括拒絕電子送達但又不同意其他送達方式;(2)提供無效、失效或者虛假的送達地址;(3)通過接聽電話、接收或者提交訴訟材料、參加同期審理的其他案件等情況能夠判斷知曉訴訟情況,但拒絕應訴、拒不提供送達地址;(4)無正當理由拒接電話或者否認、隱瞞身份,如撥通實名電話但否認本人持有且不提供合理解釋等;(5)郵寄送達以“拒絕簽收”為由退回;(6)其他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違反誠實信用訴訟原則的情形。
有條件的法院,還可以確定專門的送達機構,在審前統一通過電話聯系等方式,核實當事人身份,加強并規范對“躲避、規避送達”情形的認定與適用。
對躲避規避行為的送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第八條、第九條辦理。
6.智能送達系統如何全渠道查詢在案當事人地址?
答:對于無法取得聯系的當事人,智能送達系統將全渠道查詢當事人送達地址。目前的查詢范圍主要有:從三大運營商調取的實時電話號碼,當事人在移動微法院、浙江法院網等注冊時填寫的地址,一年內省內其他訴訟中提供的地址,一部分當事人在行政機關登記的地址,來自電商平臺等第三方平臺的常用地址等。
以上獲取的地址將根據活躍程度依次發起送達,直至窮盡所有送達方式后,進入未妥投待公告任務單,由辦案法官確認后再行公告送達。
7.智能送達系統如何進行電子送達?
智能送達系統采取電子送達優先的送達方式。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新版《送達地址確認書》,積極向當事人釋明電子送達特點,準確填寫手機號碼、移動微法院、電子郵箱等送達地址,并對裁判文書送達方式進行選擇。
對于同意電子送達的當事人,智能送達系統將通過手機短信、微法院、電子郵箱、浙江法院網等同步推送訴訟材料,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時,即為送達。當事人未明確表示同意,但通過回復等表明知悉送達內容或者作出相應訴訟行為,且未明確表示不同意電子送達的,本次送達有效,并視為同意電子送達。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在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情況下,可以采用電子方式進行送達。
人民法院可以進行電子公告。電子公告應當在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完成有效送達的,智能送達系統將制作記載完整送達日志的電子送達憑證,自動回填形成送達回證。
杭州、寧波作為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地區,可以根據最高法院統一安排,就電子送達的適用條件、適用范圍和生效標準以及“三書”送達等開展進一步探索。
8.法官如何使用好智能送達系統?
答:送達是人民法院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重要程序事項。全省法院應當準確認識智能送達系統的“輔佐”“助手”功能,結合智能推送信息,在閱卷、開庭等環節認真核對當事人身份、全面查找當事人地址信息,確保智能送達上線之后審判質效有提升、不下滑,為下一步繼續拓展智能送達應用、完善訴訟送達制度打下堅實的基礎。出現遺漏送達、送達不當、虛假送達等情形并造成后果的,將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