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帶薪年休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09〕149號)“一、關于帶薪年休假的享受條件《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09〕149號)“一、關于帶薪年休假的享受條件《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二、關于累計工作時間的確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中的“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關于貫徹實施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見》(浙勞社勞薪〔2009〕36號)“二、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既包括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也包括職工在其他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規定和職工本人檔案材料準確計算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對缺少檔案材料的職工,應由職工提供在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的有效證明,經用人單位調查核實后確定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4號)“第三十條 船員在船工作時間應當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不得疲勞值班。
船員除享有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假期外,還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個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在船員年休假期間,向其支付不低于該船員在船工作期間平均工資的報酬?!?
【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第三條第二款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于聚焦一線貫徹落實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措施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10號)“四、關于輪休、隔離不影響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嚴格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事業單位人員有關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9號)規定,一線醫務人員在輪休、隔離期間,工資福利待遇按出勤對待,原正常發放的基本工資、崗位津貼(含衛生防疫津貼)、績效工資繼續執行。不得將一線醫務人員輪休、隔離天數計入本人帶薪年休假假期,不得向輪休的一線醫務人員安排工作任務?!?
【不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
《關于貫徹實施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見》(浙勞社勞薪〔2009〕36號)“十二、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待遇”。
【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第八條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安排職工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電〔2020〕3號)“三、合理安排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關于貫徹實施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見》(浙勞社勞薪〔2009〕36號)“七、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在當年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經征求職工本人意見后,用人單位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補休未休完的部分年休假?!?
【未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第五條第三款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關于貫徹實施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見》(浙勞社勞薪〔2009〕36號)“九、職工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解除勞動關系離開單位時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用人單位可以將職工的勞動合同順延至職工休完年休假,待職工休完年休假后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手續。
十、職工在不同單位之間不得重復享受年休假待遇。用人單位在終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證明書中載明職工享受年休假的情況,并將一份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證明書存入職工檔案。
十一、經依法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適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資的規定,但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工的工作量和工作業績科學合理地確定職工的勞動報酬。實行年薪制的人員可以由用人單位依法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浙仲〔2009〕2號)“39.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當年安排年休假,次年安排補休時,勞動者主張不同意補休,要求按日工資300%支付年休假工資的,不予支持?!?
《關于貫徹實施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見》(浙勞社勞薪〔2009〕36號)“三、計算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的截止日,應以職工正式開始休假的前一日為準。
四、連續工作剛滿12個月的職工,其當年的年休假天數,按以下辦法折算確定:
該職工本年度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數=該職工符合年休假條件之日起的本年度剩余日歷天數÷365天×5天
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五、用于計算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職工月平均工資,以職工應當休假年度的本人工資(不含加班加點工資)進行計算,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在本單位實際工作時間計算月平均工資。
八、用人單位經征求職工本人意見后,不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除正常工資收入外,應當按照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額外支付職工相當于其日工資收入2倍的年休假工資報酬。”
【仲裁時效】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4〕7號)“十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發生爭議的,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及起算點應如何確定?
答: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年休假,侵害的是勞動者的休假權利,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是因用人單位未安排年休假而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故適用一般的時效規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仲裁時效從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經勞動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順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計算;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的,從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計算?!?
【終局裁決】
《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終局裁決適用規定》的通知》(浙勞人仲〔2017〕9號)“一、終局裁決的適用范圍
(一)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1.“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病傷假工資、產假期間的工資、停工期間基本生活費及其他勞動報酬。
2.“經濟補償”,包括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經濟補償。
3.“賠償金”,包括違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加付賠償金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賠償金?!?
《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編輯: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