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第十八條 民間借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民間借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憑證報送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備案:
(一)單筆借款金額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計借款金額達到三百萬元以上;
(二)借款本息余額達到一千萬元以上;
(三)累計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對象借款。
出借人有權督促借款人履行前款規定的備案義務,也可以自愿履行。
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提供民間借貸信息備案服務的,應當將備案信息按季度報送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部門、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民間借貸備案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民間借貸備案信息可以通過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查詢窗口進行查詢。查詢備案信息的,應當提供查詢人有效身份證明和借款人授權證明。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向查詢人提供備案信息的,應當隱去出借人信息。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