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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遲遲不愿不復工怎么辦?
2020-07-14
問:企業遲遲不愿不復工怎么辦?

答:《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印發<關于規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20〕1號)
8、對于用人單位因疫情停工停產、暫時性經營困難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審慎適用經濟補償金規定。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 杭人社發〔2020〕8號
三、妥善處理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電〔2020〕3號)
二、切實保障職工工資報酬權益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明電〔2020〕5號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號)第二十二條 企業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1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省相關規定支付工資。
企業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1個工資支付周期,勞動者付出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勞動者未付出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企業遲遲不愿復工,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工資,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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