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異地搬遷工作的通知 浙政發〔2019〕28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異地搬遷工作的通知
浙政發〔2019〕28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異地搬遷是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抓手,是優化城鄉人口布局、實施新型城市化和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舉措,是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手段,事關搬遷農戶切身利益和區域經濟社會穩定發展。經過多年實踐,我省異地搬遷取得顯著成效,但少數地方出現尊重群眾意愿不夠充分、決策程序不夠規范、搬遷過程不夠穩妥、對群眾搬遷后生產生活考慮不夠周全等問題。為切實將異地搬遷這項民生工程辦實辦好,現就規范全省異地搬遷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類推進異地搬遷
異地搬遷主要包括扶貧異地搬遷、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搬遷等,對不同類別搬遷實行部門歸口管理和差異化補助政策。
(一)扶貧異地搬遷。搬遷對象為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和省級扶貧重點幫扶村整村搬遷農戶。自2020年1月1日起,省財政對“26+3”縣扶貧異地搬遷中建檔立卡的低收入農戶按人均30000元標準補助;對省級扶貧重點幫扶村整村搬遷的非低收入農戶按人均15000元標準補助。各地要統籌使用省級補助資金、本級資金、各級結轉結余扶貧資金和其他相關資金,加大對低收入農戶搬遷補助力度。對行政村或自然村有80%左右人口搬遷的、10戶以下自然村未搬遷農戶少于2戶(含)的可認定為整村搬遷。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其他對象參照執行。
(二)地質災害避讓搬遷。搬遷對象為根據地質災害調查確認,居住在受地質災害威脅范圍內的需要搬遷安置的群眾。省財政對“26+3”縣地質災害避讓搬遷中建檔立卡的低收入農戶按人均30000元標準、其他農戶按人均15000元標準補助,由所在縣(市、區)統籌用于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安置等支出。
(三)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搬遷。搬遷對象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需要搬遷安置的農戶。補助獎勵政策按縣(市、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扶貧異地搬遷、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搬遷的省補政策不疊加享受。已納入上述異地搬遷計劃和范圍,并符合大中型水庫后期扶持相關政策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可疊加享受水庫移民補助政策,所需資金在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中安排。
二、實行異地搬遷負面清單制度
堅持合法合規、合情合理的要求,進一步明確紅線和底線,建立負面清單,強化責任落實和追究,確保不損害農民群眾利益,確保搬遷工作不走樣、平穩有序推進。
(一)充分尊重農民意愿,農戶搬遷必須本人自愿簽字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對搬遷農戶及其親屬施加壓力,強迫或變相強迫其同意。
(二)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認真摸排、全面掌握村情民意,不得以偏概全、忽略或隱瞞搬遷農戶的真實意見。
(三)整村搬遷需經所在鄉鎮(街道)主持召開的全體擬搬遷農戶戶主大會討論并一致通過,經所在縣(市、區)政府審批同意、設區市政府備案,不得以村民代表大會等形式代為決策,不得片面追求100%農戶搬遷率。
(四)可由搬遷農戶自主選擇自行建設、購買住房、統一小區安置等方式,自建安置房的必須先落實宅基地,并加強建房審批管理、建筑風貌和質量安全管控,統一小區安置的必須先建安置房。除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外,不得未妥善安置就搬遷拆房,不得采取支付房屋租金等方式進行過渡性安置。不得未經自然災害隱患排查就進行搬遷。
(五)房屋拆除工作需在農戶主動騰空房屋后進行,不得采用斷水、斷電、強拆等形式進行強制搬遷,不得因拆遷影響未搬遷農戶的正常生產生活。
(六)充分考慮搬遷農戶居住需求和經濟承受能力,規劃建設合理的安置房戶型,不得搭售車位、儲藏間等。
(七)堅持搬遷補助資金和建設用地指標專項管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結余指標收益主要用于異地搬遷,不得挪用專項資金和省補異地搬遷用地指標。
(八)重視搬遷群眾在遷入地的生產生活,優先提供培訓、就業幫扶服務和教育衛生等公共服務,不得人為設限將搬遷農戶排除在遷入地各類政策覆蓋范圍外,不得出現對搬遷農戶的失管現象。
(九)合理安排搬遷規模和進度,除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外,市縣兩級不得以任何形式逐級向下分解搬遷人數指標,不得將搬遷人數列入相關考核。
(十)依法依規保護鄉村文化肌理,不得損害毀棄有價值的歷史建筑等物質遺產,傳承好非物質文化遺產。
三、加強異地搬遷要素保障
(一)強化用地保障。對“26+3”縣的扶貧異地搬遷、地質災害避讓搬遷,省按人均80平方米的限額標準下達建設用地指標。積極用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增減掛鉤節余指標優先用于異地搬遷。鄉村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工程區范圍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因農戶異地搬遷確實難以避開永久基本農田的,可按程序申請進行永久基本農田布局調整。
(二)強化資金支持。加強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結余指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確保結余指標收益全部用于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支持鄉村振興,重點支持土地整治涉及的村民住宅改建、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配套、耕地地力培育、整治后耕地后續管理。農業發展銀行等政策性銀行要加大對搬遷安置小區的貸款支持力度,鼓勵商業金融機構面向低收入農戶提供建房貸款和購房按揭貸款。
(三)降低搬遷成本。用好用足國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對安置住房及項目實施主體等依法給予最大限度的稅費減免,盡可能降低有線電視、供電、供水、供氣等方面收費。對安置小區的車位、電梯等設施建設和收費標準可報縣級政府審批適當調整。對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的扶貧異地搬遷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動產登記費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已征繳入庫的資金按照誰征收、誰退付原則辦理退付手續。對符合村集體經濟修建保障性住房占用林地的,辦理使用林地許可時免征森林植被恢復費。充分考慮特困戶、老年戶、殘疾人家庭的實際困難,配套建設一批國有、集體共有的產權房和廉租房。
四、改善搬遷農戶生產生活
按照搬得下、穩得住、富得起的要求,把改善生產生活作為異地搬遷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到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
(一)切實保護搬遷農戶權益。引導和鼓勵搬遷農戶以自主經營和經營權流轉、參股等形式,盤活利用遷出地的土地等資源。因地制宜建設農業生產管理用房、水利設施和老年人托養中心。
(二)支持搬遷農戶創業就業。支持遷入地企業吸納搬遷低收入農戶就業,對繳納社會保險的,按規定給予定額稅收減免、社保補貼。把搬遷低收入農戶作為就業幫扶重點,優先提供免費技能培訓和就業幫扶服務,優先安排其到遷入地建設項目、以工代賑項目、社會管理和公益性崗位就業。搬遷安置小區要配套建設集體經營用房和物業管理用房,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安置小區建筑面積的1.5%左右。集體經營用房和物業管理用房收益主要用于搬遷安置小區物業管理和遷入地農戶所在村集體經濟發展。
(三)保障搬遷農戶平等享受遷入地公共服務。妥善解決搬遷農戶子女就學問題,可由其自主選擇繼續留在原居住地所在學區就學或到遷入地所在學區就近入學。將搬遷農戶納入遷入地的醫療、衛生健康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等服務。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確保搬遷老年戶老有所養。
(四)創新搬遷農戶管理方式。積極探索搬遷農戶遷出地和遷入地雙重管理、雙向服務制度,以行政村為單位,由遷出地的村級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負責落實黨員聯系、村民聯系制度。落實遷入地的社區管理制度。
五、強化異地搬遷工作保障
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規范異地搬遷工作的重要性,縣級政府要切實履行異地搬遷的主體責任,負責組織實施當地異地搬遷。要充分發揮扶貧開發、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搬遷等工作協調機構的作用,研究完善政策,做好風險評估,協調解決問題,確保異地搬遷工作領導到位、責任到位、工作到位。鄉村兩級基層組織要關心關愛搬遷農戶,傾聽群眾意見,解決實際困難,消除穩定隱患。要深入宣傳各類異地搬遷的政策措施和實際效果,做實做細搬遷農戶的政策處理等工作,確保搬遷群眾對相關政策充分了解、真心接受。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