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拒絕入職,怎么辦?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綜上,勞動者可以主張交通費、住宿費、體檢費、失業及再就業期間的收入損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