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關于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 勞部發〔1996〕162號
勞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
關于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
勞部發〔1996〕1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私營企業和請幫手帶學徒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個體工商戶),均應通過簽訂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為了保障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與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法調整勞動關系,促進私營和個體經濟的健康發展,現就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統一部署,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切實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二、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領導,把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作為今年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做好組織、協調和服務工作。通過提供政策指導、推薦勞動合同范本、加強勞動合同鑒證等工作,促進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盡快依法建立勞動合同制度。同時,要充分運用勞動監察手段,檢查、督促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照《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履行勞動合同。到1996年年末,應當全面完成建立勞動合同制度的工作。
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積極配合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工作,督促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依法實行勞動合同制度。
四、各級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要和勞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積極配合,加強溝通,做好宣傳和發動工作。通過參與指導、培訓人員等方式,進一步提高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對建立勞動合同制度必要性的認識,加快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步伐,并引導其做好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五、縣以上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可以參照有關規定,組成由用人單位代表、從業人員代表、個體勞動者協會和私營企業協會代表參加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遵循當事人自愿申請原則,調解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勞動爭議。
六、對故意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要依照《勞動法》和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勞動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
199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