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公司裝卸工跟骨骨折工傷被鑒定為九級
【案情】
2015年3月,韓某進入杭州某快遞公司從事快遞裝卸工作,每月工資3100元,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參加社會保險。快遞公司為員工購買了團體意外商業保險。2015年4月19日晚上十點多鐘,韓某在蕭山區中轉站裝卸快遞時受到意外事故傷害,次日回到杭州市區的醫院治療,韓某住院期間行右跟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2016年5月,韓某在老家住院治療,行骨折內固定取出術。
【權利】
2015年8月,韓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裁決確認韓某與快遞公司在2015年4月19日受傷時存在勞動關系。2015年11月,仲裁委員會支持了韓某的請求。雙方收到仲裁裁決書沒有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生效。
2016年1月,韓某向杭州市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2016年3月,杭州市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定為工傷。
2016年6月,韓某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2016年7月,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16180-2014)—— 5.9.2 24):韓某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被鑒定為九級。
【風險】
快遞公司的團體意外商業保險不能免除韓某的工傷保險待遇。就本案來看,快遞公司至少需要支付韓某工傷保險待遇七八萬元。如果參加了工傷保險,工傷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約占50%左右的工傷保險待遇全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這只是九級工傷,如果碰到工亡,按現在的標準,企業至少承擔64.97萬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2.39萬元、喪葬補助金2.58萬元)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