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單位招用了6名員工,需要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嗎?
答:《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監察采取日常巡視檢查、書面審查、專項檢查、舉報投訴調查等形式。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行書面審查時,應當事先公告通知。用人單位進行自查后,應當如實填報有關材料,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核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逐步推行通過互聯網進行書面審查。
第二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法決定是否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處。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過日常巡視檢查、書面審查、專項檢查、接受舉報等形式發現用人單位有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浙江省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和信用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對書面審查被定為勞動保障信用A級單位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般不再對其進行日常巡視監察。
編輯:仲和法律